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吕佼
王栋
12月1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三起野生动物或野生动物制品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
案例一:非法买卖象牙制品
2019年2月28日,马某以880元的价格从李某处购买1个象牙制品,两周后以原价出售给王某。2019年3月7日,王某委托马某以1000元的价格从李某处购入2个象牙制品。2019年3月14日,王某从李某处以2200元的价格购入3个象牙制品。2019年3月28日,王某再次从李某处以450元的价格购买1个象牙制品。案发后,王某主动上缴7件象牙制品。经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7件象牙制品均为长鼻目象科亚洲象或非洲象上门齿(现生象牙)制品,重量共计0.2175千克,涉案价值合计9062元。
今年7月23日,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被告人王某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马某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后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某、李某、马某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
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象牙制品一直备受追捧,导致大象被大量猎杀,濒临灭绝。目前,亚洲象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非洲象被列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家贸易公约》附录I或附录II物种(2017版)。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有序停止商业性加工销售象牙及制品活动的通知》,规定自2017年12月31日起,我国全面停止商业性加工销售象牙及其制品活动。被告王某、李某、马某虽然不是大象的直接猎杀者,但其实施收购、出售象牙制品的行为,为猎杀大象提供了动机和市场,其违法行为对于生态环境损害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王某、李某、马某的行为,侵害了野生动物资源,影响了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区域性生态平衡,威胁生态环境安全和生物多样性,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且其对生态环境功能的损害具有持续性的特点,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被告收购销售的是象牙制品,无法确定被猎杀大象的种群和栖息地,以及是否从一根象牙切割,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难以确定,根据专家证人的意见,公益诉讼起诉人比照象牙制品价值损失确定本案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合法合理,青岛中院予以支持。本案三被告收购销售象牙制品7件,重量分别为42克、42克、30.5克、28.5克、34克、33克、7.5克,其中前3件收购销售当事人为王某、李某、马某,后4件为王某、李某。
据此,青岛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王某、李某、马某连带赔偿收购出售3件象牙制品造成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人民币4771元,被告王某、李某连带赔偿收购出售4件象牙制品造成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人民币4291元。
案例二:非法买卖辐纹陆龟
2018年底至2019年5月期间,于某通过网络陆续购买两只陆龟,王某明知于某购买的陆龟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仍帮其收货并饲养,后陆龟死亡。经鉴定,两只陆龟龟壳其中一只为辐纹陆龟,属于陆龟科,另一只无法鉴定。经查,辐纹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后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于某、王某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
经鉴定,于某、王某非法收购饲养珍贵野生动物辐纹陆龟的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5000元。
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于某通过网络购买辐纹陆龟,交由被告王某饲养,后陆龟死亡。虽然于某、王某不是辐纹陆龟的直接猎捕者,但其收购饲养辐纹陆龟的行为,为猎捕辐纹陆龟提供了动机和市场,且因饲养不当导致辐纹陆龟死亡,其违法行为对于生态环境损害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于某、王某的行为,侵害了野生动物资源,影响了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区域性生态平衡,威胁生态环境安全和生物多样性,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且其对生态环境功能的损害具有持续性的特点,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据此,青岛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于某、王某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人民币15000元。
案例三:非法买卖薮猫
2019年8月,王某通过网络联系、快递发货的方式,以人民币56000元的价格从赵某处收购一只薮猫。2020年8月6日,王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薮猫被查获。该薮猫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由赵某从俄罗斯以6800美元购买,托运回国后卖给王某。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认从王某处查获的为薮猫,被列入CITES公约(2019)附录II。
今年9月17日,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退缴违法所得56000元。
后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某、赵某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
经鉴定,二被告收购出售造成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为18093.75元、寄养费为1687.49元,专家意见费用为3000元。
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薮猫在南非大量被捕杀,已被列入《濒临绝种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在我国核准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被告王某、赵某虽然不是薮猫的直接猎捕者,但其实施非法收购出售薮猫的行为,为猎捕薮猫提供了动机和市场,其违法行为对于生态环境损害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王某、赵某的行为,侵害了野生动物资源,影响了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区域性生态平衡,威胁生态环境安全和生物多样性,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且其对生态环境功能的损害具有持续性的特点,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二被告非法收购出售薮猫的行为,造成了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损害,以及产生相应的寄养费用。
据此,青岛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王某、赵某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人民币18093.75元、薮猫寄养费用人民币1687.49元、专家意见费3000元。
野生动物是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性资源。青岛中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加大生物多样性保护力度,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提高公众法治理念和文明意识,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