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编”纳入烟草管理体系后,针对电子烟的专项管理办法也正在制定中。2021年12月2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在官网公布《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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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共六章四十八条,对电子烟做出了具体定义,指产生含烟碱(尼古丁,下同)的气溶胶供人抽吸的电子传送产品,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等,但不包括已纳入卷烟管理的加热卷烟。
此前在11月2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其中明确,电子烟管理将参照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这意味着电子烟行业一直悬而未决的“谁来管”问题终于落定。
对此,在国家烟草专卖局网站12月3日发布的答问中,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上述决定的公布施行,为进一步加强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监管,规范电子烟发展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加强对电子烟生产、销售和进出口等环节的监管,包括加强准入许可管理、加强登记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
11月30日,《电子烟》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也已公开征求意见。其中重点对电子烟烟具和材料、雾化物、添加剂和释放物等关键风险点提出了严格要求。比如在产品形态方面,标准提出使用电子烟烟液的电子烟烟具和烟弹应具有封闭结构;在烟碱方面,标准充分参考了国际有关法规标准,明确雾化物中的烟碱浓度不应高于20毫克/克,烟碱总量不应高于200毫克。
此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明确,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许可范围后方可从事电子烟产品批发业务。
《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指出,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零售企业和个人应当在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中进行交易。
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公益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恩泽告诉界面新闻,这意味着,从电子烟生产厂家到电子烟终端门店,其进货渠道和发货渠道都只能在“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平台”上完成,任何绕开平台进行提货、发货的行为都将不被法律允许。由此,“大品牌电子烟企业或烟草公司的电子烟企业会得到更好的发展机会。”李恩泽认为。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成为门店合法进货的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电子烟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电子烟产品。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电子烟批发企业购进电子烟产品。
目前电子烟行业内大大小小的微商,以及电子烟自动售货机则将退出历史舞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禁止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电子烟产品。任何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本办法规定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以外的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产品和电子烟用烟碱。